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三、就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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