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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產業人才培訓補助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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