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局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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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局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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