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核准補助之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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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核准補助之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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