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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及所屬機關補助金額超過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2. 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屬以開放資料、開放原始碼等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或期間,並不可撤回方式授權利用之公益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產創條例或詐防條例促進數位經濟相關產創新或提升其競爭力之目的者,不受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五條之限制。
  3. 受補助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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