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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下列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活動提供補助、獎勵或輔導: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產業發展及詐欺防制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提升通訊傳播網路韌性與普及通訊傳播網路建設。 十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十二、鼓勵或協助運用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十三、其他促進產業創新、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2.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3.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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