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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活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其為自然人者,應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准居留之香港、澳門居民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二、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2. 本部或所屬機關因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之需求,就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另行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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