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除前項所列之項目外,尚包括下列項目: 一、委託勞務費。 二、教育訓練費。 三、推廣宣傳費。
- 前二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