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函件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函或核准增資函影本。 四、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外交部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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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函件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函或核准增資函影本。 四、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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