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外交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對外進行投資匯款單據影本。 五、取得股權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有邦交國進行投資,購置相關生產機具之清單及憑證影本。 七、足以證明投資計畫完成之照片。 八、投資當地國政府所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或類似之證明文件影本。 外交部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先請我駐投資國大使館赴投資地點實地勘查屬實後,始予核發。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各款文件,並需經我駐投資國大使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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