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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危害公共利益。 三、有嚴重損害臺灣優良品牌或臺灣精品之精神或公信力之行為。 四、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轉讓或買賣標章。
  2.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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