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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一年內累計達二次(含)以上違規者,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二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使用標章於獲獎品牌或產品上而未標示獲年份。 二、使用標章於其他獲獎品牌或產品之宣傳。 三、將標章用於宣傳企業,而非用於宣傳其獲獎品牌或產品情形者。
  2.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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