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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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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不定期對評定之獲獎者,實施現場查
核
或產品抽驗等稽查管理措施,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
廢止
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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