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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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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受補助對象,應於該補助活動結束後,繳交完整品牌補助書面報告,並配合提供成果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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