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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補助對象應於主管機關補助准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 三、各期補助款之撥付條件、尾款之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四、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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