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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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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補助及輔導之對象,以臺灣品牌企業為限。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
設立登記
。 二、
非
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
商標法
取得
商標
權。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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