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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補助及輔導之對象,以臺灣品牌企業為限。前項所稱臺灣品牌企業,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已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外國公司之子公司。 三、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2.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臺投資設立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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