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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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