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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二、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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