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
  2. 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園管局或分局必要時得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