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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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