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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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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