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收入。
- 前項得免計收管理費項目,除前項第三款外,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同時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園管局或分局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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