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 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 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短期場地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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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 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 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短期場地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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