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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區內營之事業因申報業別分類錯誤,應於同年度最後一期(隔年一月底)結算前,檢附會計師簽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期不得申請。
  2. 因業別分類變更致管理費金額變動,得於同年度申報之營業額內調整,並於同年度最後一期結算後,予以補、退繳管理費。
  3.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向主管徵機關辦理銷售額更正申報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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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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