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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2. 其他經園管局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園管局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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