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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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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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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紀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事由。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0840502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立法理由序文「如左」二字修正為「如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紀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事由。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序文「如左」二字修正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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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規定:「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