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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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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17條規定了記帳憑證的種類,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轉帳傳票又可以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和分錄轉帳傳票,視需要而定。這些傳票可以用不同的顏色或其他方法來區分。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家小店的老闆,你需要記錄每天的收入和支出。當你收到現金時,你需要填寫一張收入傳票,記錄下收入的金額和來源。當你花費現金時,你需要填寫一張支出傳票,記錄下支出的金額和用途。如果你需要轉帳資金,你可以填寫一張轉帳傳票,並根據需要選擇現金轉帳傳票或分錄轉帳傳票。這些傳票可以用不同的顏色或其他方法來區分,以便更容易識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