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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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