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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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 2.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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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記帳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轉帳傳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和分錄轉帳傳票。所有這些傳票都可以使用顏色或其他方式進行區別。 舉例:在被告利用不知情的記帳人員填載不實的進項資料於記帳憑證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十年,其不重要之內部憑證,得僅保存五年。
(0530717 全文修正)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0840502 全文修正)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應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如左」二字修正為「如下」、第二項第二句「應」字修正為「視」字、第三句句末逗號修正為句號。
- 傳票名詞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十年,其不重要之內部憑證,得僅保存五年。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條次變更。
第一項「如左」二字修正為「如下」、第二項第二句「應」字修正為「視」字、第三句句末逗號修正為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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