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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17 條

  1. 1.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2.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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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記帳憑證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轉帳傳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和分錄轉帳傳票。所有這些傳票都可以使用顏色或其他方式進行區別。 舉例:在被告利用不知情的記帳人員填載不實的進項資料於記帳憑證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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