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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會計法 第 4 條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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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條的規定,商業負責人的範圍應依據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來界定。根據公司法第8條和商業登記法第9條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包括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並且還包括公司的經理人和清算人。另外,商業登記法第9條也規定了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和合夥組織者身上的定義。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更是商業負責人,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商業負責人的範圍是相當明確的。 範例: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為其成立要件。這個範例可以進一步解釋商業負責人的範圍和責任,并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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