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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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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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條的規定,商業負責人的範圍應依據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來界定。根據公司法第8條和商業登記法第9條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包括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並且還包括公司的經理人和清算人。另外,商業登記法第9條也規定了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和合夥組織者身上的定義。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更是商業負責人,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商業負責人的範圍是相當明確的。 範例: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為其成立要件。這個範例可以進一步解釋商業負責人的範圍和責任,并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用當地通用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當地通用貨幣折成國幣。
(053071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除經理人或清算人外,並指左列各種人員: 一、公司之行為董事、行為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獨資商業之商業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084050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公司法第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對商業負責人定有明文外,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增列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商業,而各該法律亦有其負責人之明文,爰將本條商業負責人列舉規定修正依各該法律規定用資週延。
(0950428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刪除相關之法律條次,俾肆應各該法律之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用當地通用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當地通用貨幣折成國幣。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除經理人或清算人外,並指左列各種人員: 一、公司之行為董事、行為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獨資商業之商業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公司法第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對商業負責人定有明文外,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增列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商業,而各該法律亦有其負責人之明文,爰將本條商業負責人列舉規定修正依各該法律規定用資週延。
刪除相關之法律條次,俾肆應各該法律之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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