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 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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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會計法第7條,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則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根據該法條第7條的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但若因業務實際需要,可以外國貨幣記帳,但在決算報表中仍要折合成國幣。這條法規的依據主要可以參照商業會計法公布之相關法規內容,例如台灣地區修正後的商業會計法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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