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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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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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會計法第7條,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則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根據該法條第7條的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但若因業務實際需要,可以外國貨幣記帳,但在決算報表中仍要折合成國幣。這條法規的依據主要可以參照商業會計法公布之相關法規內容,例如台灣地區修正後的商業會計法規定。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會計上所用資產負債資本收益費用各帳戶之標準名稱、各種帳簿表冊之標準名稱及其通用組織格式與簿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由法令規定以當地通用貨幣為記帳單位者,從其規定;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由法令規定,以當地通用貨幣為記帳單位者,從其規定,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立法理由一、目前我國使用之新臺幣,係由中央銀行發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是以目前已無規定使用當地通用貨幣之必要,爰修正之。 二、配合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用語,將「決算表」修正為「決算報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會計上所用資產負債資本收益費用各帳戶之標準名稱、各種帳簿表冊之標準名稱及其通用組織格式與簿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由法令規定以當地通用貨幣為記帳單位者,從其規定;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
本條未修正。
一、目前我國使用之新臺幣,係由中央銀行發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是以目前已無規定使用當地通用貨幣之必要,爰修正之。 二、配合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用語,將「決算表」修正為「決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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