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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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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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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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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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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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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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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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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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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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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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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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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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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商業在記帳時應以台幣為主要的記帳單位,但如果因為業務需要而必須使用外國貨幣記帳,那麼在做決算報表時,仍然需要把外國貨幣轉換成台幣。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台灣的公司在美國有分公司,因為需要與美國的客戶進行交易,所以在美國分公司的記帳中使用美元。但是當這家公司要做年度決算報表時,就必須把美元轉換成台幣,以便於與台灣總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比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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