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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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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商業在記帳時應以台幣為主要的記帳單位,但如果因為業務需要而必須使用外國貨幣記帳,那麼在做決算報表時,仍然需要把外國貨幣轉換成台幣。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台灣的公司在美國有分公司,因為需要與美國的客戶進行交易,所以在美國分公司的記帳中使用美元。但是當這家公司要做年度決算報表時,就必須把美元轉換成台幣,以便於與台灣總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比較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