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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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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進行交易前,取得銀樓業之負責人或高階管理人員之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符合前項高風險情形,並應採取前項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指定之制裁名單。 二、銀樓業之客戶,若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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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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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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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5 條規定:「銀樓業依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及審查時,應依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