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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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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進行現金交易。 三、交易完成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四、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重大特殊案件之涉案人之交易。 五、客戶為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告之恐怖分子或組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六、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2. 2.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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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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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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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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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規定:「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