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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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進行現金交易。 三、交易完成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四、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重大特殊案件之涉案人之交易。 五、客戶為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告之恐怖分子或組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六、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 2.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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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