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下列情形,應確認客戶之身分: (一)與賣方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 (二)提供買方客戶代理收付服務,每筆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時。但以信用卡付款每筆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代理收付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三、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與其實質受益人,並應依本部規定取得相關資訊以便驗證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 四、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五、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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