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口商申請產地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左列各項文件向經濟部指定之發證機關申請之。 一、貨品經海關驗放裝運之證明文件 (一般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得在申請書上海關簽章證明驗放) 。 二、原料來源及加工製造證明書或有關資料。 三、輸出許可證 (副本或影本) 。 四、裝運提單副本。 輸往優惠關稅地區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應另附。 五、出口商銷貨發票副本。 六、進口原料加工出口者,附繳海關進口證明書、輸入許可證、或國外廠商發票副本。如為實施優惠關稅地區進口原料加填「進口原料證明書及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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