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產地證明書案件,經濟部指定發證機關得隨時派員實施查證,查證規費按批計收,其收費標準由發證機關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