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經認可登錄之產品屬經濟部公告為實施分等檢驗品目,並備置優良甲等或一般基本檢驗設備者,得依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之規定,比照優良甲等或甲等分等檢驗等級,簡化報驗發證程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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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經認可登錄之產品屬經濟部公告為實施分等檢驗品目,並備置優良甲等或一般基本檢驗設備者,得依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之規定,比照優良甲等或甲等分等檢驗等級,簡化報驗發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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