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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同時亦納入產品抽驗範圍,由標準檢驗局於廠商出廠前之產品中,抽取樣品予以檢驗。 產品抽驗依下列標準之一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暫行規範。 三、專案規格。 四、報備之國外標準。 五、報備之廠商設計製造標準。 前項產品抽驗之檢驗標準,應由廠商於標準檢驗局取樣後立即提出;其未提出者,標準檢驗局得指定檢驗標準予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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