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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評鑑或複評未認可之廠商,自核定日起二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經核定撤銷認可登錄之廠商,自核定撤銷日起四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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