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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標準檢驗局得視情節輕重處以停止分等檢驗優惠,增加追查次數或撤銷其認可登錄。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追查結果不符合認可登錄標準者,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二個月。產品抽驗結果,衛生項目不合格者,該廠商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安全項目不合格者,該項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停止分等檢驗優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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