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依本辦法修正前最後版本之評鑑標準辦理評鑑或追查: 一、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標準檢驗局 ISO 九○○一或 ISO 九○○二認可登錄之廠商。 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評鑑者,標準檢驗局得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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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依本辦法修正前最後版本之評鑑標準辦理評鑑或追查: 一、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標準檢驗局 ISO 九○○一或 ISO 九○○二認可登錄之廠商。 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評鑑者,標準檢驗局得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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