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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計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什支費。 前項費用,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廢止認可登錄。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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