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標準檢驗局對前項申請內容,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評鑑。評鑑結果符合標準者,准予換證。未符合標準者,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撤銷或廢止日起十五日內應由原認可登錄廠商向標準檢驗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標準檢驗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而逕行冒用或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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