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