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品檢驗標識依下列規定印製: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但適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准者,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二、驗證登錄: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其圖式、字軌及流水號由標準檢驗局印製;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三、符合性聲明: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