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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發,在取樣前由報驗義務人自行黏貼、放置或繫掛完整。但先行放行案件,得於取樣後標示。
  2.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曾有未依規定附加完整者,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派員監督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
  3.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運出廠場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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