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2. 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