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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
  2.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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