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二十條
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
本法
第二十條
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
主管機關
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