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
記錄
取用水量,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
主管機關
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時為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