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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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