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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五、農田、魚塭受災救助金:由農田、魚塭之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養殖之農漁戶具領。 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由漁船(筏)、舢舨所有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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