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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