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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得拒絕或停止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 二、居住所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 七、有竊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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